第57條高等行政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助理設計師若干人。資訊室之職掌如下:一、電腦之操作、安全維護及人員訓練事項。二、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資料輸出入及其管理事項。三、應用程式之測試及修改事項。四、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五、資訊管理及著作權保護之事項。六、其他有關資訊業務或長官交辦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