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條高等行政法院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統計室職掌如下:一、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二、訴訟事件廢棄原因之研究分析與整理事項。三、辦案成績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四、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五、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六、有關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七、司法調查統計資料之提供。八、其他有關統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