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條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一、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
- 第31條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
- 第32條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處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 第33條書記處設下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一、紀錄科,或視業務需要,各設高等行政訴訟紀錄科、地方行政訴訟紀錄科;其…
- 第34條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處理或應…
- 第35條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
- 第36條紀錄科或高等行政訴訟紀錄科、地方行政訴訟紀錄科職掌如下:一、事件之編號及分配事項。二、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三、…
- 第37條紀錄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
- 第38條紀錄科或高等行政訴訟紀錄科、地方行政訴訟紀錄科應用簿冊、表單,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 第39條設有審查科者,其職掌如下:一、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二、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三、訴訟事件之總登記事項。…
- 第40條文書科之職掌如下:一、印信之典守事項。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三、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四…
- 第41條設有資料科者,其職掌如下:一、文件之編檔保存、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二、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判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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