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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
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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