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5-5條 法規:行政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最高行政法院 第15-5條 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大法庭宣示裁定前,若所涉法律爭議已無統一見解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駁回提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