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9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值日人員之辦公時間,自輪值之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止。但法院辦公時間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