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 第3條法院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所、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各該院之院長名義行之。
- 第4條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 第5條法官以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 第6條法院在星期例假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
- 第7條值日法官應辦下列事項: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三、因…
- 第8條值日書記官辦理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 第9條值日人員之辦公時間,自輪值之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止。但法院辦公時間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10條值日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日簿,於翌日上午送請院長核閱。值日簿之格式另定之。
- 第11條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
- 第13條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對於值日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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