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值日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日簿,於翌日上午送請院長核閱。值日簿之格式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