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值日法官應辦下列事項: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因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聲請之案件。
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之案件。
七、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八、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九、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