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值日法官應辦下列事項: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三、因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四、聲請提審事件。五、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聲請之案件。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之案件。七、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八、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九、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