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9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十章 公證處 第59條 公證處配置之佐理員及其他人員,應受主任公證人、公證人或兼充公證人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