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8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十章 公證處 第58條 公證人有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證人,辦理公證處一般行政事務,其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證人報請院長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