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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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