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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執行事件之進行及當事人書狀之處理,應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自行為之。
書記官應受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示辦理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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