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民事執行處 第42條 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