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8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民事執行處 第38條 民事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