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 第5條 法規:司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5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實任法官轉任之大法官任期屆滿者,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不計入機關所定員額,支領法官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實任檢察官轉任之大法官任期屆滿者,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