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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院本部
組織目
司法院組織法
第19條
司法院組織法 第19條
法規:
司法院組織法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9條
司法院設
法官
學院;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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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及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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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司法院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得設司法博物館;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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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調各級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項。司法院因大法官審理案件需要,得調實任法官至司法院辦事,承大法官之…
第14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至六十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爭點整理、資料蒐集及其…
第15條
司法院設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政風處,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政…
第16條
各廳、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於必要時得再分股,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憲法法庭…
第17條
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18條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及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第20條
司法院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得設司法博物館;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第21條
司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第22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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