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 第15條 法規:司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5條 司法院設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政風處,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政風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