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9-1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法院組織編制及職等 第19-1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於經費不足時,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之。前項之補助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