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9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法院組織編制及職等 第19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