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7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法院組織編制及職等 第17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