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0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庭長、法官及其他人員之任用 第20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及法官,應遴選具有處理少年或家事業務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用之。前項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少年及家事法院人員應定期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升裁判品質。前項進修得由司法院或其他適當機關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