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39條 法規:立法院議事規則 類別:立法 第六章 表決 第39條 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提出異議時,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要求重付表決。但以一次為限。用投票或點名方法表決,非有足以明顯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者,不得要求重付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