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用口頭方法表決,不能得到結果時,改用舉手或其他方法表決。用舉手或表決器方法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用投票或點名方法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本案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