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本院議案之表決方法如下:一、口頭表決。二、舉手表決。三、表決器表決。四、投票表決。五、點名表決。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宣告之。第五款所列方法,經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但有關人事問題之議案,不適用記名或點名表決方法。採用表決器記名表決,須經出席委員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