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72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十二章 黨團協商 第72條 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