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9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十二章 黨團協商 第69條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