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3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八章 調查權之行使 第53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未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時,不在此限。前項調查專案小組之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院會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