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2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八章 調查權之行使 第52條 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調查人員、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調查、調閱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查、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