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5-1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二章 之一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第15-1條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