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其權責如下:一、全院工作計畫之編製。二、各單位職務之分配。三、各單位職員之調配。四、職員…
- 第16條秘書長判行下列文件,但應將每日判行之重要文件,報告院長:一、院長交辦及授權代判之文件。二、經院長決定原則後,有關技術事務…
- 第17條各處、局、館長及中心主任承秘書長之命,處理各該主管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所屬工作計畫之擬訂。二、所屬各單位職務之分配。三…
- 第18條人事處處長依人事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本院人事管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本處工作計畫之擬訂。二、本處工作…
- 第19條主計處處長,依主計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權責如下:一、本處工作計畫之擬訂。二…
- 第21條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分別承各該委員會之命,處理各委員會事務,並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其權責如下:一、所屬職員工作之分配。二…
- 第22條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得判行下列文件,但應將有關議事之重要文件報告召集委員:一、經召集委員決定舉行會議之議程及通知書。二、經召…
- 第23條派在特種委員會處理事務之秘書,其權責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 第24條本院各職稱人員之權責,除本規程已有規定者外,其餘均依法今規定,受該管長官之指導、監督、辦理相關事務。
- 第25條本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秘書處擬訂,報請院長核定後施行。
- 第26條(刪除)
- 第27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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