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其權責如下:一、全院工作計畫之編製。二、各單位職務之分配。三、各單位職員之調配。四、職員之指揮、監督與紀律之整飭。五、職員任免、考核之核擬。六、職員請假未滿一月之核准。七、編造概算、預算、決算及統計。八、院長授權公用款項之核付。九、重要文件及重要新聞稿之審核。十、各方聯繫事項。十一、各項會報之主持。十二、全部工作報告之核定。十三、院長交辦事項。十四、交代事項之主辦。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