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主計處處長,依主計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權責如下:一、本處工作計畫之擬訂。二、本處工作之分配。三、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四、重要文件之撰擬。五、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六、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七、長官交辦事項。主計處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