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分別承各該委員會之命,處理各委員會事務,並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其權責如下:一、所屬職員工作之分配。二、本委員會會議事項之籌劃。三、本委員會委員之連繫及與相關部會之商洽。四、有關資料之蒐集。五、本委員會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六、重要文件之撰擬。七、本委員會工作報告之編擬。八、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與考核。九、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十、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