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法規:立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立法 第三章 權責 第18條 人事處處長依人事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本院人事管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本處工作計畫之擬訂。二、本處工作之分配。三、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四、重要文件之撰擬。五、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六、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七、長官交辦事項。人事處副處長,襄助人事處處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