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第4條 法規:立法院組織法 類別:立法 第4條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