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法規:立法院組織法 類別:立法 第14條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