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第13條 法規:立法院組織法 類別:立法 第13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