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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立法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8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8條
法規: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
立法
第8條
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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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各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推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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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在會議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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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第4-1條
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之。
第5條
各委員會會議,於院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之。各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得以書面記明討論之議案及理由,提請召開委…
第6條
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第6-1條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每會期共同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擬定該會期之立法計畫。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院、部、會人員列席說明。
第7條
各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推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第9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
第10條
各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
第10-1條
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
第10-2條
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者,得於院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當場聲…
第11條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院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主席或推定委員一人向院會說明。
第12條
各委員會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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