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2條 法規: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類別: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申請人:指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原係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自我國人民或於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所取得者,其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二、系爭財產: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公告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後,申請人得據以申請回復權利之標的。 本條定義的名詞 申請人 系爭財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