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人申請回復權利,應向本會提出申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權利證明文件: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二、申請人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三、申請回復權利之系爭財產。四、申請人為系爭財產之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五、申請日期。申請人為依法繼受原權利之人時,應提出有無其他繼受人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