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9條 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辦理各項訓練業務,其缺課時數超過全部授課時數五分之一之學員,不得參與該次訓練結業測驗。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得於下一期訓練時向原訓練機構申請參加補測驗,補測驗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