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8條 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應妥善保存訓練學員名冊,期間至少十年。學員名冊應註明學員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受訓日期、班次、測驗成績及結訓證明字號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