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9條 法規: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9條 設施經營者應視其輻射作業性質及曝露程度,訂定管制區之輻射監測措施。前項輻射監測應包括測定曝露程度、評定放射性污染、鑑定輻射及核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