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6條 法規: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先審查其輻射防護安全訓練紀錄、輻射劑量紀錄、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提供其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並使其正確使用。前項有關紀錄審查之規定,於主管機關指派之檢查人員,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