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5條 法規: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5條 輻射工作場所之劃定與管制,除應考量工作人員個人之劑量外,亦應合理抑低集體劑量。對輻射工作場所內規劃之各項偵測及監測,設施經營者應訂定紀錄基準、調查基準及干預基準。其偵測及監測之結果超過紀錄基準者,應予記錄並保存之;其結果超過調查基準者,應調查其原因;其結果超過干預基準者,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