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2條 法規: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2條 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檢討監測區內各種狀況,並於必要時採取適當輻射防護措施、安全規定及調整監測區之邊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