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1條 法規: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1條 設施經營者應視其使用輻射源類別、作業性質、管制區輻射防護計畫及執行情況,於監測區選適當地點及監測頻次,實施定期或連續性輻射及放射性污染監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