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0條 法規: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0條 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檢討管制區內各種狀況,並於必要時調整輻射防護措施、安全規定及管制區圍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