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游離輻射防護法母法 第6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為劑量限度之十分之三;其有效劑量為六毫西弗,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為五十毫西弗,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為一百五十毫西弗。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作業環境監測,指作業場所具備有用於監測工作位置之輻射劑量(率)監測器,且其監測結果足以代表輻射工作人員所接受之劑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